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用益物权,盘活农村土地资产,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囿于相关法律的亟待完善,与城市居民商品房可自由买卖、抵押不同,农村居民住宅无法通过市场化行为进行自由买卖和抵押,极大地阻碍了农村居民财产的资本化,不利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而在经营权未分出来之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从法理上说是无法抵押贷款的。
秘鲁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德·索托与其同事经过多年的调查和访问,得出了一个惊人的发现:发展中国家的国民不仅不缺乏资金,反而拥有的不动产价值9.3万亿美元,占世界4/5人口的发展国家并不是一无所有。他们缺少的是表述所有权、创造资本的过程和能力。由于缺乏这些最基本的所有权表述,才始终无法创造出使资本主义制度起作用的足够资本。这种僵化的“资本”,缺乏正式的法律文书证明,无法把资产抵押、无法使他们的土地在投资中发挥最大的价值。如果能把这些死资本通过正式的法律文书证明,变成活资本,则国民财富大增。
德·索托对资本主义国家的研究给我们以很大的启示。对我国农村来说,劳动、土地和资本三要素中,资本最为匮乏。斯密在《国富论》中就指出,当时西欧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繁荣得益于城市资本的回流。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资本从城市向农村的自发回流尚需时日。如果能将农村土地(包括农村宅基地)“资本化”,加上农村充沛的劳动力,对促进我国农村的发展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所谓土地“资本化”,就是将土地从不能流动的“资产”形态转换为流动的“资本”形态。
当前中国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仍是二元经济的存在,即不发达的农村经济和发达的城市经济并存。为解决这一问题,努力实现城镇化便成为不二的选择。但城镇化是一个无法脱离工业化的自然历史过程,请农民上楼不是城镇化,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而非物的城镇化,城镇化必须有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人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产业如何生长,仍是大问题。就其实质来说,城镇化是一个单向度的行为,即农村的人财物向城市源源不断地集中。这种行为,自改革开放以来从未停止,可以说是导致当下一些地方农村凋敝的重大因素,农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因此而产生。
解决二元经济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城市经济对农村经济的反哺,需要人财物的回流,特别是资本的回流。若想城市资本回流乡村,乡村必须要有相应的交易产品。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之前提,是商品产权的明晰。如果一件商品产权不明晰,是很难达成交易的,或者说即使达成交易也无法真实反映出该商品的实际价值。农村土地、农村居民宅基地一直以来是无法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而就农村居民来说,其承包地和宅基地当是家庭个人的最大资产。此次《意见》的出台,就是允许将这两部分最大的资产资本化,特别是明确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一部分,是极为要害之处,也是以前争议最大之处,此次之明确,对于盘活农民资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推动作用。
允许“两权”抵押,赋予“两权”融资功能,其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农民可使用资本的渠道的拓展,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二是有利于社会资本向农村的回流,对于激活农村、创新农村,具有历史性意义。这次《意见》的出台,其历史性意义将不亚于当年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其对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推进,不断弱化二元经济,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乃至于中国传统文化、乡土文明的根基之重塑,都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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