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国家,科技社团承担了许多社会化服务,在整合社会资源、弥补社会不足、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政府的支持和培育对科技社团的发展壮大至关重要。当下我国社会正处于变革期,社会上不断涌现出来新情况、新变化和新的服务需求,积极支持科技社团开展社会化服务势在必行。
国外政府支持科技社团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做法
签署合作治理协议。这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最有代表性的做法。比如英国政府与社会组织代表全英慈善与社区中心于1998年签订的Compact协议,加拿大政府与社会组织代表第三部门圆桌会议于2001年签署的Accord协议,澳大利亚政府与社会组织代表第三部门负责人于2010年签署的National Compact协议等。
这三个协议的签署都经历了较长的谈判过程(Compact、Accord、National Compact分别是10年、6年和4年),最终自愿达成,并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指导性。这三个协议都完整规定了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治理模式,包括共同价值理念、共同目标、共同原则、各自职责等。
购买服务。政府出钱,将原本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拨款等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比如美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领域主要有行业性公共服务、技术性与中立性公共服务、市政服务、非基础性教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及社区公共服务等。据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在42个国家进行的研究表明,科技、教育和社会服务领域的社团组织得到政府的资助尤其显著,占到总收入的47%。
授权委托。政府不出钱,以授权、委托等方式让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由服务的使用者付费。比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社会服务委员会受州政府委托,为政府、公众及其他组织提供独立的资讯与建议服务,并向使用者收取费用。
政策引导。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与社会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和支持,为其提供公共服务创造条件。比如美国在国家法典501(c)条款中规定,对个人和企业向社会机构提供的捐款免征所得税,同时捐赠者本身也可享受免税待遇,这一规定调动了个人和企业向社会机构捐助的积极性。
国外政府支持科技社团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启示
目前,我国科技社团开展社会化服务已进入一个转型成长的关键时期,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远远不能符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我国科技社团的社会化服务才刚刚开始,正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简政放权需求,努力将职能从原来的单纯服务科技创新为主,扩展到服务经济发展、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等新领域。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科技社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在政府简政放权中,支持科技社团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我国科技社团是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力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是科技社团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科技社团的优势发挥立足在“水平评价”“战略咨询”“标准研制”等专业性、技术性工作上,既需要支持,也不宜泛化和劳务化。对于科技人才专业水平评价、机构科技水平评价、机构人才培养水平评价、科技项目评价、科技成果评价、标准与规范的制定和管理、科技发展战略咨询等政府部门愿意转、科技社团能够接、条件相对成熟、面向社会的职能,建议政府将其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科技社团,加强对科技社团的政策指导和工作督促,及时审查并采信工作成果,帮助科技社团提升影响力和公信力。
优化发展环境,强化科技社团开展公共服务的政策保障。科技社团运行经费主要由会员会费、活动收入、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组成。由于现阶段政府转移职能尚未形成一定的机制,配套扶持政策尚不健全,科技社团经营能力普遍不强,经费筹措渠道不畅,特别是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的过渡期,需要进一步优化筹措资金的制度环境,促进科技社团持续健康发展。建议在科技社团开展科技公共服务工作方面,给予学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业主体同等财政和税收待遇。加强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协同性,把确定为承接转移职能试点的项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研究政府向学会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落实和完善在转移职能过程中政府向科技社团购买服务机制,解决承接工作任务的资金成本问题。对于应该收费的评价类试点项目,有关政府部门应尽快审批收费许可。需要基金支持的社会力量设奖补试点项目,建议免征接收社会捐赠收入、财政款项的企业所得税。
推动科技社团治理机制改革,持续提升创新和服务能力。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科技社团还存在组织培育不足、社会公信力不强、自主发展能力薄弱等问题。按照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持续提升科技社团创新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科技社团的学术影响力、会员凝聚力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一流科技社团集群的“火车头”作用,在竞争中成为政府转移职能信赖的选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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