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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什么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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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之一。
  十八大以来党加大了反腐力度。截至目前,落马的省部级以上和中管干部已达120多名。如果我们分析一下相关案情,就会发现,领导者犯错误集中于两大领域:一是干预微观经济,从行政审批,到国企改制、工程招投标,再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都可演变为权力寻租的机会与空间;二是选人用人,在合法的形式之下运用潜规则来实现个人意图,说情打招呼、违规,甚至买官卖官。在2014年中央巡视组公布的两轮巡视结果和2015年第一轮公布的巡视结果中,选人用人出现各种违规行为是较为普遍现象。
  问题在于,为什么领导者插手或干预这些领域能够成功?各种规章制度、各种监督,何以抵挡不住少数权力行使者的个人意志?这就是邓小平早在1980年就说过的权力不是不需要集中,而是过于集中。当权力过于集中在某些人手中时,权力就成为依赖权力行使者本人的素质来运行的事了,软弱涣散、独断专行均由领导者个人素质决定,所谓程序、监督便处于“从属”的位置。出现这种问题,其实就是权力运行的体制机制出了问题。
  由上述问题可以看出,制度的笼子,当指完备的权力运行的体制机制设置,是整体制度环境。客观地讲,在制度环境或体系中起支柱性作用的是党内权力结构问题,也叫领导体制。无论经济体制还是政治体制,本质上都是资源配置方式问题。政治资源(决策、执行、监督)如何配置,才能保障权力既科学有效运转,又受到相应制约而不逾矩,是典型的体制改革问题。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需要理顺党内权力关系,继续探索如何更好地发挥党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体现其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威,党委向代表大会负责,纪委真正发挥监督职能,同时理顺党与人大政府的关系,使党和国家权力结构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精神建立和运转,使各项具体制度不因少数领导者的素质和注意力的变化而废存或走形式或被潜规则干扰。
  制度的笼子,需要依据权责对应原理设置权力运行边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规范党政主要领导负责人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职能部门和内设机构职责权限。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导向。一是改革开放多年,大多是针对政府部门权力强调简政放权,但很少对于党委的主要领导人、党的职能部门的权力作出权责明确具体的规范,而周永康、薄熙来、令计划、苏荣、白恩培等犯错误的岗位,恰恰是在党的领导岗位上。这些岗位究竟有多大的权力?有无边界?如果没有边界,干预微观经济、干预选人用人就是必然而又合理的事情。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导向是基于现实问题而提出的,意义重大。二是理顺个人行使权力和集体领导的关系。一般说来地方主要领导人特别是一把手往往“管全面”,既是“管全面”也就需要有“全面”的权力,否则无法担责。但“全面”的权力就容易导致任性、无制约。因此,权责需要对应,也还需要其他制度配套,即坚持集体领导原则、重大事项公开原则。党委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讨论全程纪实、责任倒查;选人用人署名推荐、全程纪实、责任倒查;应该集体担责的就处分集体,应该个人承担的责任依据具体情况而追究个人。把“管全面”的权力置于党委集体领导和人民监督之下,使任何权力都不能失去约束但又能有效运转。
  制度的笼子包含有多个层面、多个方面。政治生活中党员、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也是对权力的制约。比如:知情权的实现,对于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形成小圈子有重要作用,更是人民监督的前提条件;选举权的实现,可以防止领导者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迫使权力行使者面向群众;监督权的实现,对于党风与廉政建设都有督促作用。
  归根结底,制度的笼子不仅仅对防治腐败是不可缺少的,对于广义的防止滥用权力同样有用且有效,关键在于如何设置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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