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健全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切实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和照护困难。
根据《意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这类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盟市和旗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
《意见》明确指出,这两项补贴标准由各盟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盟市和旗县(市、区)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可以统一城乡残疾人补贴标准。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