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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来源:巴彦淖尔市 点击数:1 【打印】 【返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部、环保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和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通知明确,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据了解,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国家对其实行登记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决定》颁布10年来第一个经过商两高程序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司法部、环保部联合通知对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科学设置鉴定机构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二是科学确定鉴定事项。主要针对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如确定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确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三是严格审核登记。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性、科学性强的特点,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办法,对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鉴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对已登记从事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登记,确保鉴定机构和人员质量。把好入口关,防止审核登记的机构过多,鼓励和支持依托优质资源设立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注重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第三方地位。四是加强监督管理。指导鉴定机构加强规范化建设,健全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妥善处理信访投诉,加强执业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淘汰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建立与司法机关衔接配合机制,定期开展交流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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