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全面把握《若干措施》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目前外资在我国的投资情况如何?为何选择在这一时机出台《若干措施》?
答: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不断提高开放水平,促进投资便利化,我国逐步成为全球跨国投资主要目的地之一。自1993年以来,我国吸引外资规模一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自2008年以来,保持在全球前三位。截至2016年底,我国累计吸引外资超过1.77万亿美元。2016年,在全球跨国投资总量有所下滑的背景下,我国吸引外资8132.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2%,特别是美国、欧盟28国对华实际投资大幅增长,同比分别增长52.6%和41.3%。
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对外贸易、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竞争。我国作为配套齐全的制造业基地和快速增长的消费市场,也为广大外资企业提供了广阔空间和发展机遇。可以说,利用外资是我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成功实践。
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各国都高度重视引资工作,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要改善投资环境,放宽市场准入,转变管理模式,营造规范的制度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所以,国务院出台了《若干措施》,是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进一步部署全面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着眼于国内外形势变化,强调要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好地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问:《若干措施》内容非常丰富,请问主要的政策导向有哪些,有什么新的特点?
答:《若干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政策导向:一是坚持开放发展,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二是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三是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增强对制造业外资的吸引力,构建开放的创新体系,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四是建设统一的市场体系,加强和优化服务,鼓励外资企业深耕发展。五是加大改革力度,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简化对外资的审批监管制度,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
我们在研究制定《若干措施》过程中,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了外国商会、外资企业、地方政府、招商机构等各方面意见。《若干措施》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政策措施,不仅涉及外商投资准入前阶段,也涉及准入后企业经营阶段,不仅涉及中央层面的政策问题,也涉及地方政府的执行问题,可以说,充分反映了有关方面的关切。我们希望通过《若干措施》的贯彻实施,着力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外资创造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同时,也希望各国共同努力,促进经济全球化和跨国投资更好地发展。
问:《若干措施》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主要的政策目标是什么?
答:《若干措施》以问题为导向,包括3个方面20条措施。主要内容和政策目标:
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近年来,我国积极扩大开放领域,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但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目标相比,还需加快开放步伐、加大开放力度。《若干措施》明确提出,要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重点推进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放宽外资准入限制,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目前,我们正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再次修订,拟将2015年版目录中的93条限制性措施减少到62条,目录修订稿已上网征求完意见。我们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新版目录,贯彻落实《若干措施》部署。《若干措施》同时提出,支持外资参与“中国制造2025”战略,促进外资深入融入制造业转型升级。构建开放的创新体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向外资企业开放,支持外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拓展利用外资方式,支持外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样,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享受同等待遇。党中央、国务院明确部署,要加快形成企业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为此,《若干措施》提出,外资政策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事先公开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可预期性以及执行上的一致性。《若干措施》要求,在业务牌照审核、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融资渠道、注册登记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标准,促进各类企业公平参与。
三是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若干措施》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这是给地方授权,希望各地更加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发展中不断规范,在规范中实现更好发展。需要说明的是,这条措施不仅适用于外资,也适用于内资。同时,《若干措施》提出,已有的外商投资产业、区域的鼓励政策保持不变,积极支持中西部、东北地区吸引外资,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目前,我们正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已通过网上征求了公众意见,将于近期发布。
问:近年来,一些外资企业特别是制造业的企业撤离引起广泛关注。请问,您对此怎么看?《若干措施》在这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
答:综合分析当前外资流入流出的数据,可以看到,我国利用外资总体状况是良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根据《2016年世界投资报告》调查显示,我国仍是全球最具吸引力的投资东道国之一。中国美国商会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商务环境调查报告》显示,将中国作为全球首选投资目的地的企业较上一年增多,68%的会员企业有扩大在华投资的计划。
我国政治社会稳定,国内市场巨大,基础设施完备,产业配套齐全,人力资源充足,法制不断完善,综合投资环境仍然对外资具有较大吸引力。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利用外资正处于优势转换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随着要素成本上升,有一些制造业外资企业向外转移。对此,既要客观看待这一经济发展规律,也要积极应对,完善我们的制度环境,为外资企业创造更大发展空间。
制造业是振兴实体经济的关键。为鼓励外商在制造业加大投资、优化结构,《若干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二是进一步放开制造业,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三是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制造业项目。四是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继续优先供应土地,并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问:《若干措施》提出了很多有力措施。请问下一步贯彻落实工作有什么安排,以确保政策落地。
答:这次国务院印发的《若干措施》已经包括了详细的分工方案,也就是说,每一条措施都有明确的责任单位。《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还要求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做好《若干措施》贯彻落实工作,一方面要加强组织协调。《若干措施》的政策措施涉及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我们将根据分工方案,全面部署各项工作和具体要求,加强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鼓励有关方面出台配套措施,确保行动上形成一盘棋。另一方面要强化督促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部署,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政策落实不力的将督促整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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