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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上彻底实行侦羁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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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权限配置,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均属公安部门。这种权限配置在特定时期固然有其存在的道理,但必须承认,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实践上,这种体制安排都存在问题,核心问题是它使公安部门在行使侦查和预审权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第一,刑讯逼供无法从根本上得以治理。侦查和预审工作是一项性质极为特殊的工作,如果犯罪人在作案时使用的手段较为残忍,侦查和预审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愤恨也会相应增大,这种情感上的前期储备容易使侦查人员在预审时对犯罪嫌疑人自觉不自觉地使用刑讯手段。最近几年,我国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人使用的犯罪手段越来越残暴,因而,公安体系内部对犯罪嫌疑人的憎恨也在同步增长。尽管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安机关内部已采取了侦查和预审分离机制,但这种分离是系统内的分离,效果毕竟有限。一些案件在庭审时暴露出的刑讯问题仍然严重,只是手段越来越隐蔽。
  第二,随意传唤、拘押嫌疑人。由于公安部门对嫌疑人犯拥有关押的权力,其结果就可能导致在侦查案件时动辄随意传唤、拘留嫌疑人,希望通过预审获取口供,然后再通过口供查找犯罪证据。这样一种倒置的办案程序使公安系统对拘留这种强制措施比较依赖,因而看守所里被羁押的人数较多,容易出事。长此以往,不仅会伤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也不利于公安部门侦查能力的提高。
  第三,超期羁押。超期羁押也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老大难问题,究其根源也与这一体制有着相当的关系。同样是由于嫌疑人犯归公安部门看管,其他部门的有效监督难以实现,侦查人员为了案件侦破的需要就可能对嫌疑人采取极端手段。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超期羁押的情况虽有所好转,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
  第四,律师会见被告难。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有权介入,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绝大多数审讯都应有律师在场监督,同时为被告提供法律帮助。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地区的公安部门却往往以各种理由对律师会见被告进行限制。
  此外,由于现行体制下羁押、预审是在一个完全由公安部门控制的封闭状态下进行的,一旦出了问题,也不利于问题的查证和真相的披露。我们设想,看守所不是由公安部门管理,而是归中立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话,公安部门就无法把那些不符合羁押条件的嫌疑人塞给司法行政部门,随意羁押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公安部门要想提审嫌疑犯就必须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为了自身安全的考虑就必须全程派人在场监督,并同时通知被告的律师一起进行监督。众目睽睽之下,刑讯、超时审讯等现象自然会大大减少。为此,建议国家能下决心实行侦羁分离,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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