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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应该下放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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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反腐倡廉”是中国乃至全世界的一个热门话题。抓“老虎”、打“苍蝇”,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但从长远考虑,要彻底铲除贪污腐化,就必须逐渐形成一套完善的社会机制。造成中国严重的贪腐问题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和公务员对于法律规章的“自由裁量权”过多过大。这种超然于法制之上的“自由裁量权”最终造就了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力,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则一定会造成腐败。
  在发达国家,公众对于政府公务员的评价会低于社会工作者。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可能是有意而为之的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若与政府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打交道,经常会有一种铁面无私、公事公办、缺乏人情味的感受。公务员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章,绝对依法办事——法律上说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要多少时间办完就多少时间办完,绝少通融的余地。
  但是,一个社会要完全处于这样的氛围中一定会形成社会张力。于是,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民众有什么难事,首选的行为并不是直接找政府,而是找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由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帮助他们跟政府、跟社会打交道,帮助他们寻找解决问题的经济、社会或其他的资源。所以,在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享有职业声望。
  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公众和政府机关之间又起到了区隔间离的作用:公务员有行政权力,但只限于依法办事,完全没有“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交给了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但他们没有行政权力,他们只能帮助受助者去寻找资源。这样的制度安排,是真正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而毋需把人关进笼子。(2015年7月13日《北京日报》唐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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