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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要显现战略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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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从内政还是从外交上看,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都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战略定力。法治中国建设是一个涉及中国道路、制度与理论的战略问题,绝不是权宜之计。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在意识形态中显现出坚定的战略定力。构建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意识形态,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需要在改革与法治同时推进的大格局下,准确理解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重新定位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树立法治改革观,用法治改革观塑造我们的意识形态。这就是说,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解,需要与全面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在深化改革中实现法治中国,在法治体系建设中落实深化改革。需要搞清楚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问题意识之所在,增强理解的针对性,避免望文生义的简单化理解。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强调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里,强调在重大改革问题上于法有据,是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过去奉行的“改革优先、法治附随”思维决策方式的重大调整。这对准确地理解改革的地位以及法治的作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需要重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方法对“法”的塑造,以便对作为改革依据之法有正确的理解。
  二是需要在政治与法治关系中确定法治的发展目标,在法治建设中仍然需要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通过的两个《决定》都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党的领导并不是用党代替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仍要坚持人民的主体性地位。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手段。
  三是需要在民主与法治关系中理解法治体系建设。民主是法治的目标,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我们只有先把法治建设搞好,民主建设才能有良好的法治环境。随着法治中国的建成,民主也会不断地进步。《决定》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2015年7月6日《北京日报》陈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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