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创新提高到国家发展全局核心位置的高度,充分表明了创新在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在国家创新发展过程中,政府扮演重要角色。一方面,政府是创新的主体,需要不断推进自身变革,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另一方面,作为制度供给主体,政府也是创新的“推进器”,为其他层面的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政府在推动创新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政府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通过提供各种规则、法律程序和行为规范,政府为促进创新发展提供了强大推力。
培养创新理念。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本质上是倡导一种认同创新、尊重创新、保护创新和参与创新的价值理念。政府凭借其强大的动员和宣传教育能力,能够有效促进创新理念的培育与普及,为创新发展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激发创新动机。创新动机并非都是自发的,许多创新动机潜藏于人的深层次意识当中,政府有义务通过创设外部环境,譬如提供完备的法制体系,利好的政策导向,持续的科研投入,宽松的社会环境以及畅通的信息平台等,来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创造潜能。
整合创新资源。创新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活动,它涉及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的互动集成,不同主体、层级与部门的协作配合,以及不同制度机制的协调对接。政府提供的各种制度安排,譬如政府、市场、社会等资源配置机制的综合运用,促进了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与有机整合,提升了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
保护创新成果。政府通过立法,对创新成果专有权利加以界定和保护,建立创新成果的使用、补偿与回报机制,是创新行为得以持续的关键。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就可能会被随意模仿和抄袭,创新者的根本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创新积极性也会备受挫伤。正是在此意义上,李克强总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保护创新的火种,是激发创新的热情。
政府治理绩效与创新发展的要求之间存在差距。当前,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主题的行政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国家创新发展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思想转变未能到位,制约了创新理念的与时俱进。传统的管制型治理思维依然存在,现代治理理念尚未确立。对创新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创新的政策与资金扶持力度不足。创新的知识储备欠缺,对于创新存在知识和技能盲区,未能及时更新知识、提升本领,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
行政审批仍显繁琐,降低了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一些该放的权力还没有放,审批事项与流程有待进一步精简,审批慢、审批难、环节多的问题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已经出台的简政放权措施,还未能落实到位,“执行梗阻”现象大量存在,“最后一公里”还未完全打通,创新所需的人才、资金、技术等资源还未能得到充分供给和有效配置。
政府监管尚不完善,妨碍了创新成果的更好保护。政府的职能界定仍不清晰,市场监管“缺位”现象时有发生。监管的制度机制不够完善,监管力量缺乏进一步整合。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以致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劣币驱逐良币”的扭曲效应放大。
政府服务水平尚需提升,影响了创新活力的有效释放。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服务手段方法落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不足,公共物品短缺和公共服务薄弱的现象仍比较突出。
政府治理创新需要系统推进。政府治理创新的本质是制度创新,它涉及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诸多层面。
重塑治理文化。通过强化政府学习和价值观教育,促成民主、法治、公平、廉洁、开放等创新友好型行政理念的培育与养成,同时以责任行政为导向、以制度伦理建设为重点,推进公务人员行政伦理水平提升。
改革行政体制。优化行政组织结构,打造审批相对集中,执法相对统一,扁平化、便民化的“橄榄形政府”。持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审批事项清单制度,进一步去除繁文缛节,简化审批流程。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强化人员的选拔、培训与考评,提升公务人员的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构建公共服务的法治保障,通过立法或相关制度安排,对公共服务的发起、供给、监督及评估等加以规范,推进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化建设。
再造服务流程。以公民需求为起点和导向,设计公共服务流程,建立健全政府回应机制,发挥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以及公民个人的主体作用,推进多元合作治理格局的形成。升级技术手段。以“每个人为中心”,推进政府3.0建设,主动公开和共享信息,保障公民参与,更加注重沟通与合作。引入大数据理念、思维与方法,推进智慧城市与智慧政府建设,有效整合、分析各种数据资源,提升政府决策水平与管理能力,提高公民对“智慧生活”的感知度与满意度。探索公共服务外包与众包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供给的高效化、便捷化、个性化。同时,需增强数据安全意识,完善制度机制,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数据丢失与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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