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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一件知识产权保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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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理宗嘉熙三年(1239年),福建建阳人祝穆撰成70卷本地理方志著作《方舆胜览》,记载了南宋临安府辖区的风土人情。该书自序之后所附“录白”,记载了祝太傅宅干人吴吉奉命具状申明转运司出具榜文以保护刊刻书籍权益的经过和结果:本宅隐士一生灯窗辛勤,编著了《方舆胜览》《四六宝苑》等多部书籍,非剽窃编类者所能比拟。今已雕版刊印,所费浩瀚,累经两浙转运使司、浙东提举司给榜禁戢翻刊。然而,近来书市嗜利之徒将本宅刊印书籍翻板盗印,或改换名目,或节略文字,或颠倒排序,不仅对本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贻误学士大夫披阅,祸害无穷。鉴于此,本宅特具状申明转运使,乞求出示榜文,张贴晓谕麻沙书坊以及常平、熊屯等刊印书籍之处,并乞帖嘉禾县以使吏民周知。如若发生盗印本宅刊印书籍之情形,容本宅陈告,缉捕盗印之人,销毁盗印刻板,以杜翻刊之患。南宋度宗咸淳二年(1266年)六月,福建转运使如其所请,榜示麻沙书坊不得翻刊上述书板。“录白”文末叙明了该宅曾状乞两浙路转运司给榜约束所属不得翻刊书板的情实,并注明“不再录白”。
  本案是南宋时期榜禁翻刊的一个典型禁例,提及的“翻板”,与当今的盗版相似。从允许陈告的诉权生成和“捕人毁板”的责任设定来看,本案的权利保护对象已从刻印者扩大到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本案采用的权利保护模式也为后世沿用。不可否认,本案仅仅反映了一时一地私人的个别版权主张与个别地方官府局部的、个别的行政庇护相结合的事件,并不能得出宋代已有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甚至宋代已有近代意义上的版权法制的结论。但是,学界认为,本案开启了中国版权保护之先河,在文化史上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意义。这和宋代崇儒右文的社会风尚、立法详备的法制环境、突飞猛进的科技发展均有密切的关系。
  中国自宋代已有保护出版物权益的法令,如《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记载:北宋哲宗绍圣二年(1095年)正月二十一日,“刑部言:‘诸习学刑法人合用敕令式等,许召官委保,纳纸墨工直,赴部陈状印给,诈冒者论如盗印法。’从之。”可见,北宋时期已有“盗印法”,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盗印书籍破坏了宋代的文化氛围。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十分推崇文化教育的朝代,具有宽松的文化环境,上至皇帝,下至黎民,尤其是士大夫群体,养成了以读书为好的良好风气。盗印书籍破坏了宋人业已形成的良好学风。
  其次,盗印书籍向宋代学子传递不尊重智力成果的恶劣影响。宋代科举为寒门子弟入仕提供了渠道。宋初以进士、明经、诸科等开科取士,王安石改革贡举后,逐渐变为进士一科。然而,无论科举形式如何变化,“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已经成为宋代寒门子弟实现个人价值的最高理想。书籍成为他们的良师益友,书籍的需求量也就变得巨大。盗印书籍不仅易出现误导学子的讹误之处,而且盗印行为本身也传递着不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坏风气,贻害无穷。
  再次,活字印刷术对宋代印刷业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毕昇创制的活字印刷术,革新了传统印书模式,节约了制版印刷时间,降低了书籍刊印成本,满足了社会对书籍的大量需求。在科技发展的助推下,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许多人投身书籍印刷业,其中有不少正当书商为繁荣宋代文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也有一些贪婪之徒大肆盗印他人书籍,侵害了作者和正当书商的利益,不利于书籍印刷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寻求官府出面打击盗印书籍的行为,越来越多的家刻、坊刻书籍附有已申明官府榜文保护的“版权声明”,本案即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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