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科学有效的经济治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对经济治理一直进行不懈的探索,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我们治理经济的理念、方式、措施不断创新,正是经济治理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升,使我们稳步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屡次抵御经济危机的冲击。随着世界经济格局重大调整、地缘政治冲突加剧,我国面临的经济发展环境较以往更为复杂,对经济治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提高经济治理绩效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经济运行的内在力量是由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等交织形成的市场机制,有效治理经济,离不开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下,我们相机抉择采取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就能因势利导驾驭经济运行。在市场失灵之时,通过灵活精准应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行政手段,可以有效矫正经济运行的偏差。为保障经济治理切实有效,还需营造完善的法治环境。
提高经济治理绩效需要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自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我们党一直致力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演变可以看出,我们治理经济的初衷是期望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主要作用,而现实中,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一直处于待完善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经济治理的绩效。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但是在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垄断行业价格形成远未市场化,这使得经济治理的绩效打了折扣。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暴涨,传导至国内相关生产企业,既挤占了企业利润,又抬高了物价水平,形成输入型通货膨胀,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如今,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暴跌,由于价格传导机制不畅,国内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未能充分获取价格下跌带来的收益,企业不能有效降低成本,形成了高于市场有效需求的供给,进而以产能过剩的形式体现出来;消费者不能减少相关产品的消费支出,势必挤占其他消费支出。在价格传导机制受阻的条件下,很难完成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的任务。
提高经济治理绩效需要精准的宏观经济政策。无论是计划经济年代,还是市场经济时期,我们党和政府调控经济运行侧重的是需求管理,在经济高涨时,抑制需求;在经济衰退时,刺激需求,忽视了供给调控,结果为产能过剩和结构失衡埋下隐患。另外,在调控时机上也不够精准。历次宏观调控都是在经济运行严重偏正常水平之后才开始治理,在经济增长到达波峰时紧缩,在经济增长陷入谷底时扩张,未能预留调控的时间差。提高经济治理绩效需要将调控重点转向供给管理,要转变过去脱离供给,单纯刺激需求的传统方式。要通过降低市场准入、放松管制、破除垄断、结构性减税等方式,激发供给侧的活力,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在调控方式上应尽量减少行政手段,尽可能采取市场化手段,避免行政手段对资源配置的扭曲。在调控时机上,要做到未雨绸缪,能够对经济运行进行前瞻性预判,在经济即将显露过热迹象时,就灵活出台紧缩性的经济政策;在经济稍有低迷不振之时,就以扩张性的经济政策予以刺激。宏观经济政策领先于经济形势,政策稍一发力,经济形势就会扭转;宏观经济政策滞后于经济形势,调控绩效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提高经济治理绩效需要完善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效治理经济离不开完善的法治环境。如果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票据法、价格法、反垄断法、安全生产法等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将会严重影响经济治理的绩效。虽然我们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成型,但在执行过程中,地方保护、避重就轻、弹性执法、监管不力等行为仍是屡见不鲜。法律是约束社会各方行为的规范,不仅刑法、民法需要得到遵守和执行,经济领域的法同样应该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为了高效治理经济,我们必须要为经济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对于滞后于经济形势的法律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对于新兴业态缺乏法律规范的要及时出台相应法规,做到既要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又要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济活动,同时还要加强经济活动的监管,使一切经济活动始终处于法治框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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