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现代化既是一种追求现代性的过程,更是一种理性的过程。只有明晰治理现代化的目标状态,才能有的放矢地探寻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路径。否则,就会陷入目标不明、路径不畅的尴尬境地。一般而言,治理现代化的状态可以从三个层面来描述。
治理主体更加多元、理性。在治理的概念已经耳熟能详的当前,人们一般都认可这种说法: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了挑战,它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有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现代社会利益分化和多元化的趋势日趋凸显,要求参与地方治理的主体越来越多、愿望越来越强烈。因而,转型期中国治理现代化的一个核心逻辑就是通过政府主动放权,培育和激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活动。事实上,将治理活动仅寄希望于政府本身就是一件不理性的事情。因为,作为一个组织机构,政府的能力和精力有时是有限的。因此,无论是出于对政府有限能力的修补还是出于对其自利性的防范,都应积极开发各类资源,培育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活动。
现代化的治理不仅需要多元的主体,还需要这些多元主体秉持理性的参与态度。但是,这种理性不是经济学中的“权衡算计”,而是指尊重事实、讲理崇信、互相体谅。缺乏理性已成为实现治理现代化的严重阻碍。实际上,理性是一种策略,而且多数情况下是一种至优策略。理性的主体能形塑出共同体的精神面貌,从而为有效的地方治理提供动力。
治理结构更加开放、科学。首届国家治理高峰论坛所评选出的治理创新百佳案例表明,治理结构能不能超越传统的旧有模式,能不能以开放性的架构来吸纳和承接各种治理难题,能否有意识地革新传统的管控色彩进而构建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治理格局,是直接影响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治理转型的重要内容就是改革单一控制型的治理结构,转而建立开放包容的治理模式。
一般情况下,开放、科学的治理结构维系于三个因素。一是治理主体的重组。虽然一些经验事实表明,在所有的治理主体中,政府对治理依旧发挥着更为直接而又决定性的影响,政府对治理负有天然的责任,但政府并不是万能的,它有很多不擅长做、做不好的事情,将这些事情委托给政府以外的力量来协助处理也许可以到达更好的效果。联想当下的治理,就是要看它能否通过相互竞争性的关系来凸显治理主体的自尊与自重,通过多样性的契约来展示治理主体的相互承认与尊重,通过合作性的平台来促进治理主体的宽和与宽容,运用权威性的机制来解决治理主体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二是治理模式的转型。在现代化的治理结构中,政府与其他参与主体之间不再是依靠封闭的统辖和命令方式来交往,而是以互动、协商、合作等开放方式来形成多样化的公共事务治理模式。所以,在判断治理现代化程度时,互动、协商、合作的开放性治理模式是一个重要维度。三是权责关系的明晰。多元的治理主体和互动合作的治理模式内涵着现代化的治理要建立权责对称的关系架构,能否构建权责对应的治理关系应成为检验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尺。
治理方式更加民主、法治。民主是人类的不懈追求,也是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对于现代化的治理而言,民主是一种须臾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学者比较认可的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准则就是民主化,这就意味着,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其实,民主也是一种治理方法或者说工具。一些案例表明,是不是运用民主的方式已成为分辨传统地方管理与现代化治理的重要分水岭。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能否按照法治规则推进治理是重要标准。治理现代化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现代化。作为一种基本方式,法治可以其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优势来凝聚治理共识,使不同利益主体求同存异,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在推进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让法治原则成为治理的价值诉求和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正当性基础,让“法无授权皆禁止”“法无授权不可为”成为治理的基本通则,让健全的法治管住肆意妄为和“任性”的权力,是其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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