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既要全面,又要区分重点。国家公园作为资源荟萃的高价值自然生态空间,既是保护的优先区域,也是建设的重点之一。
国家公园是重要保护地
中共中央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国家公园实行更严格保护,除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民生活生产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保护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 可见,中国建立国家公园的目的已经很明确,国家公园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园”,而是重要的保护地。
保护地是指“受到特别保护的区域”,保护地几乎是所有国家和国际社会实施保护策略的基础。按照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分类标准,国家公园是属于保护级别仅次于严格自然保护区的Ⅱ类保护地,而在一些国家,国家公园就相当于自然保护区。
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有联系又有区别。事实上,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也开展生态旅游,而国家公园区分为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传统利用区四个功能区,其中的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保育区禁止人为活动,也相当于严格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区别主要在于,国家公园是最重要的保护地类型,数量不多,但典型性更明显、尺度更大、生态系统更完整、国家代表性更强、管理级别更高;自然保护区是主要的保护地类型,包括较小的生态系统或者单一物种的庇护所,保护的面要更广泛一些,管理有多层级,主要由地方管理,具有数量多、分散、大小不一等特征。大部分自然保护区出于从抢救性保护而来,正在向规范、科学管理的过渡阶段,国家公园则是从自然保护区和其他保护地整合而来,是自然保护的升级版。
国家公园主要是自然保护地。根据2013年12月全球保护地数据库的数据,共记录了符合国家公园特征的4709个Ⅱ类保护地,其中记录为文化类型的少于10个,其余均为自然类型。由此可见,国家公园尽管也有文化类型的案例,但数量屈指可数,占绝对数量的还是自然类型。
国家公园需要受到特别关注
国家公园作为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传承的重点生态资源,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国家形象的代表名片,应该受到特别的关注和重点的建设。
列为优先保护的区域。由于国家公园在资源方面的突出价值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骨干作用,应该将其列为保护的优先区域,由中央政府主导,顶层设计,制定国家公园发展规划,将其列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
投资上重点倾斜。由于国家公园的全民公益性,应该确立国家公园资源国家所有、国家投入、国家管理的国家战略,将其列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重点。保护管理设施由国家投入,运营管理由国家财政维护,经营服务类项目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通过特许经营和社会资本合作,收支两条线。
提高管理的层级,明确为中央事权。实行“统一协调+专业管理”的模式,成立国家公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其指导下由专业部门实施具体管理。对于国家公园,应该明确为中央事权,实行扁平化管理。对于大范围的国有林区如大兴安岭林区、神农架林区等,以及以山系为主的跨省的国家公园,直接由中央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对于其他类型的国家公园,由中央政府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不宜再下放给市县级地方政府管理。不赞成设立国家层面的专门的国家公园管理局,因为这会和行业管理造成交叉,增加新的混乱。
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在生态文明制度下的自然保护体制,在自然保护体制下的国家公园机制,建立和健全自然保护法律体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法,其中明确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保护体系的内容,制定和完善《国家公园条例》《湿地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形成配套的完整的自然保护法律体系。或者直接制定国家公园法,修订相关法律,与《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相适应。制定地方法规,每一个国家公园均需制定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实现“一园一法”。
确保国家公园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国家公园资源富集,内涵丰富,生物多样性维持、野生动植物保护、文化遗产传承、科研宣教工作开展,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实行科学管理。
有效保护,有限利用。国家公园不是简单地关起来形成一个排外封闭区域,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是可以合理利用的,这种利用方式是资源的非消耗性、环境的非破坏性,非损伤性地获取效益,满足多种功能需求。通过面积不超过10%的两个功能区的合理利用,达到保护90%的资源的目的。近年来,人们已经从追求温饱走向追求精神文化需求的阶段,国家公园作为公共生态产品能够提供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场所,体现教育、游憩和带动社区发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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