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又反复地看了关于“呼格案”平反和追责问题的报道,研究之后,感概良多。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收获,是促使我深入地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从法律冤案的平反过程中学习实事求是精神——从自己的错误中吸取教益。
这里所说的“呼格案”,其主要情节是: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18岁青年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女厕奸杀案凶手。案发61天后,当地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该犯交代的第一起案件就是女厕奸杀案。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此时距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已经过去了18年!2015年年底,当地司法部门开始进行对错案责任问题的调查。
据报道,与“呼格案”相类似的一些冤案,也逐渐得到了平反。大力平反冤案这个司法现象,反映了我们在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说明我们在法治的道路上正在大步前进;但是,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现实中,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这样一些法律冤案的事情本身,就是很值得我们深刻检讨的事情。
当然,在谈到法律冤案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承认这样一个历史事实,无论是多么盛明的时代,完全没有任何冤案,那是很罕见的事情。所以,在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某个时期某个部门出现一些法律冤案,不必大惊小怪;但是,绝不能以这种“冤案不可避免论”,为自己造成冤案的错误辩护,更不能以此为理由来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一旦确实产生了冤案,就要主动承担责任,正视问题,认真检查造成冤案的各种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在最大的限度内避免冤案的发生。这里,最重要的是要自始至终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实事求是精神,是现代法治的灵魂。
为什么会产生冤案呢?问题就出在不实事求是上,出在“证据”上。我们可以发现,包括“呼格案”在内的类似冤案的平反过程中,在司法调查、审判,特别是定案的关键时刻,之所以产生冤案,造成错判甚至错杀无辜的悲剧,其根本的原因是定案的证据不实,或者有的证据是某种人为因素伪造的,甚至一些关键的证据是判案者想像的,特别是因为行政权力或者政治权力的干扰而造成的误判,如此等等。总而言之,产生冤案的根源,是定案证据的虚假性。这就是说,利用虚假的证据来判案,必然造成冤案。
这里所说的“证据的虚假性”,就其实质而言,是判案者运用的是一些主观性的所谓“证据”,而不是那种实实在在的客观证据。当然,一些伪造的“证据”,也可能具有某些客观性的特征,但是,这样的所谓“证据”,与案件的实际过程没有客观的必然联系,就此而言,那种伪造的所谓“证据”,同样是主观性的东西,是不能作为判案的证据的。这就是说,任何一种真实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的,而绝不能是主观的。保证判案证据的客观性,这是“重证据,不臆断”的本来意义也是在最大限度里避免冤案发生的根本保证。
上述关于冤案平反过程中对判案证据客观真实性之绝对重要性的分析中,我们可以获得深刻的教益,这就是对实事求是精神之实质的理解。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包括我们的报刊宣传中,怎样才能保证自己的言论是实事求是的呢?那就是要保证自己的每一个论点、每一个思想主张,都必须建立在客观根据的基础上,绝不能说一些没有客观根据的话。我们应该给自己提出这样一个严格要求:“有一分根据,说一分话。”这个朴素的真理,就是我们追求的实事求是精神。
(作者系中央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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