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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司法全面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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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司法工作明确了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3年1月7日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在中央政治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2014年1月8日在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5月20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连续五次着重强调,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司法工作应当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核心目标。2014年10月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的司法目标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多次强调,是站在党和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对于当前和未来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研究目标的科学判断和深刻论述,因此,不仅是司法机关,包括法学理论界和所有政法机构都应当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都应当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自身工作的核心目标,更要通过制度建设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坚定不移地坚持“以公开促进公平、公正,以公开提升公信”,实实在在做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实现司法全面公开,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新目标的制度化落实和保障方案,应当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司法公开的重要作用,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发表的署名文章《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指出,“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地指出了司法公开对于“促公正”“树公信”的积极作用,这二者正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前提和基础所在。因此,司法公开虽然并不绝对就代表着司法公正,它却在形式上和制度上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保障,是将司法审判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仅能够杜绝司法腐败和干预司法,促进司法人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司法工作,还能倒逼司法人员业务素质的提升,增强司法能力;同时,司法公开既体现了司法机关的自信,更是培养社会正义感的路径之一,可以有效地树立司法权威与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开,不能是司法的部分公开,而是要实现司法的全面公开。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上提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有多少需要保密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因此,司法公开的目标,应当是使“阳光”全面照进司法的每一个角落,而不能“有选择地”人为设置让阳光永远照不进的“阴影角落”,彻底去除司法神秘主义面纱,真正使人民群众了解、认同司法工作,感受到每一个司法个案中的公平正义。因此,司法公开改革的最终目标必然是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
  司法公开,是司法裁判过程、裁判依据的制度化公开,不能停留在司法裁判结论的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当前司法公开改革着力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2016年先后两次公布了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则。但是,裁判文书公开仅仅是为司法公开打开了“一扇窗户”,“阳光”仅仅照到司法审判的结论即裁判文书,却无法照进整个司法的形式流程之中,更难以照到司法的实质内容和依据之上。因此,未来的司法改革应当致力于实现更广泛地全面司法公开,尤其是坚定地、缓急有序地推动司法审判卷宗的逐步全面公开,实现司法裁判过程、依据的制度化公开,通过“最透明”去实现“最公正”,增强公众裁判公正的主观感受。应当说,目前不公开审判卷宗,甚至包括代理律师在内,擅自公开所知晓的案件卷宗内容甚至可能承担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成为让公众最有可能通过主观想象去“认定”存在司法暗箱操作的关键因素。
  司法公开,既包括裁判依据和结论的公开,同样包括案件执行信息的全面公开。裁判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直接会使个案公正的所有努力“功亏一篑”,将每一起司法个案裁判的执行结果、执行变更向全社会制度化公开,让公众监督执行机关及时、公正地开展执行工作,确保司法裁判的客观公正由文本上的公平正义向现实的公平正义得以转化,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目标得以实现的最后环节。
  司法公开,是依法依规的公开,特定事项可以不公开的依据同样是制度化和透明化的。司法全面公开背后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而不是单纯地“为公开而公开”,对于司法裁判中的部分特殊事项,例如,涉及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内容,公开不仅无益甚至会有害公正价值追求时,应当依法依规不予公开。但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不公开决不能是“暗箱操作”,特定事项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根据,同样应当是制度化、透明化的,要让公众在司法的不公开中亦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定决心。每一起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都是法治大道上的一盏路灯,照亮着通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大道。出现一起没有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案件,相当于一盏路灯的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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