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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需要什么样的职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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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实践进行规律性总结,可以从职业宗旨、价值取向、行为准则、履职根本、精神品格、职权管控等层面提炼出以法律监督为本源的检察职业理念。

  现代检察制度源起于防止法官擅断的审控分离和防止警察滥权的侦控分离。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检察机关自始就由宪法确立为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是其法定使命。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内核,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是检察职业理念的本体本源。对检察实践进行规律性总结,可以从职业宗旨、价值取向、行为准则、履职根本、精神品格、职权管控等层面提炼出以法律监督为本源的检察职业理念。

职业宗旨:立检为民理念
  立检为民的理念是指把切实维护人民的权益作为检察办案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将立检为民确定为检察职业宗旨,源于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的人民性。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检察权来源于人民,代表着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立检为民的检察职业理念是检察机关人民性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宪法和法律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得以贯彻实施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首要标志,立检为民理念深刻蕴含着法律监督这一本源。检察官只有树立了立检为民的职业理念,才会在检察办案中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通过依法办案切实维护人民的权益。

价值取向:崇尚法治理念
  崇尚法治就是检察官从内心深处高度认同宪法和法律,把促进法治作为检察办案的思维逻辑。法治即法律之治、规则之治,规制公权、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精髓,而法律监督是实现法治不可或缺的手段,法治是目的,法律监督是保障。我国检察制度有关批准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的设计,都是围绕规制公权、保障人权而展开。以崇尚法治为检察职业的价值取向集中反映了检察官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逻辑,充分揭示了法律监督与法治的相互关系。
  崇尚法治的检察职业理念,首先要求检察官无比信仰宪法和法律,切实以宪法和法律当作检察办案的准绳。同时忠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一方面,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依法对侦查权、审判权等国家司法权力实行法律监督等;另一方面,通过打击犯罪,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秩序,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维护公共利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应当深刻认识到权利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检察官是否具有崇尚法治理念,直接关系到司法个案能否公正处理。在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检察官应当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行为准则:程序正义理念
  程序正义是指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案件处理不仅要符合实体法的精神和规定,还要让人感受到处理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程序正义突出表现为包括国家检察权在内的所有公权力必须源于法律授予和必须依法定程序运行。强调程序正义是检察职业行为准则层面的理念,旨在促使检察官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司法办案必须严守法定程序。
  程序正义理念在检察职业理念中意义重大。检察权自身几乎都是程序性权力,立案、起诉、抗诉、纠正违法通知等是启动程序,而撤案、不起诉、不抗诉等均是终止程序。同时,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等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树立程序正义理念,首先要牢记既不能自我扩张权力、滥用权力、违反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又不能懈怠职责、玩忽职守。其次要培养程序自觉和程序自信,程序自觉就是指对法定程序的自我觉醒和觉悟,清醒认识到法定程序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必不可少,使得法定程序所确立的行为规范及其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程序自信就是对法定程序的本质和价值功能的深度认同,坚定追求其实现的信念和信心。最后要强化程序制裁意识。特别是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清醒认识到程序公正、程序法定的价值,将程序作为实现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履职根本:证据说话理念
  证据说话理念是指检察官所作出的一切决定,所提出的一切主张,都需以证据为依据、以证据为支撑。办案实践表明,忽视证据这一履职根本,就很可能酿成冤假错案。我国近年来揭露出的重大冤假错案,大多数与对证据把关不严有着密切关系。
  证据说话理念是检察官从事检察职业、履行检察职责的根本,必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首先,将证据作为裁量决定的依据。比如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作出立案、批准逮捕、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等决定时都应严格把握法律所确定的相应证据标准。同时对提出的主张坚持用证据进行论证,比如对指控犯罪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和证明证据的合法性责任,对依法抗诉承担论证原审判决错误的责任。其次,严格坚持证明标准,以法庭认定案件的证明标准强化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再次,切实遵循证据规则,按照证据能力、证明力和举证规则要求,该排除的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该补正的证据应及时予以补正。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最后,围绕证据规则特别是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标准,强化诉讼监督。

精神品格:保持客观理念
  检察官保持客观是指检察官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在诉讼中应站在客观立场上进行活动,努力发现并尊重案件事实真相。上升到精神品格的客观义务,要求检察官必须坚持以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为目标,客观公正地履行各项检察职能。
  保持客观理念是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保障。第一,在立场上的客观性。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事实、遵循规律、维护真理。第二,在证据态度上的客观性。在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上力求客观全面,全面收集、认真审查有罪、无罪的证据和罪重、罪轻的证据。第三,在审查决定案件上的客观性。严格依照证据标准和法律规定判断案件、作出决定,不能因单纯片面的追诉观而主观臆断、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第四,在实施诉讼监督上的客观性。尤其是要理性对待法院的判决裁定,对于确有错误、应当纠正的,及时实施法律监督,对正确的、其中甚至该意见与检察机关的原主张相冲突的,应积极予以支持。第五,在对待当事人诉权、律师执业权利上的客观性。尤其涉及检察权运行中影响和制约了这些权利的,该纠正的必须纠正,该救济的必须予以救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职权管控:监督制约理念
  监督制约理念是指检察官在履行各项检察权力时必须接受监督制约。法律监督权同样是国家的强制权力,失去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须从职权管控层面树立监督制约理念。
  践行职权管控的监督制约理念,要求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制约的意识,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不断完善接受监督制约机制。第一,完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强化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制约、检察院内部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检察院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活动的纪律监督以及本级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要深入探索个案评查机制,通过个案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各类问题。第二,完善外部监督制约体系。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制约,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接受律师、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制约。第三,深化检务公开。适应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开展司法办案的新形势,把检察权运行依法置于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依法扩大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拓展检务公开的途径,创新检务公开的方式,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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